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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47543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249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恢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46504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046504元;上述款项均付至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临湖支行;账号:32250199759500000043);如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另应承担逾期金额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且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含未届履行期部分)及以上述款项中全部未履行部分款项为基数自任一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3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2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247元,由原告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123.5元,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123.5元(该款已由原告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并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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