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631****34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92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0)赣0192执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工程款3280780.36元以了结此案,该款自2019年11月始(于当月1日)每月给付20万元直至付清时止,若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款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按工程款3485766.72元支付给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二、若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逾期给付金额累计达到40万元,则视为所有未付工程款均已届满给付期限,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可以未付所有工程款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向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收到被告按期支付的款项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若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向被告开具上述发票,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相应顺延下期付款,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先前已交付给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额为1607314元的发票在总发票中予以冲减; 四、案件受理费64585元,减半收取计322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92.5元,由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自愿负担; 五、原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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