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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66****3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1166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1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胡志鹏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胡志鹏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吴志文对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吴志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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