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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66****3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72民初710号
    案号 (2018)津72执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款62640元;二、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1372元由被告承担,44元由原告承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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