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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134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3民初11544号
    案号 (2017)京0113执7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7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二百二十五万四千零六十一元九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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