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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134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3民初11545号
    案号 (2017)京0113执7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7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八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自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九百一十八万五千二百二十五元零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一百七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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