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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食药监械罚〔2019〕05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第0款第0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第0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髋关节假体(钴铬钼)股骨头的行为,并对你(公司)1、没收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髋关节假体(钴铬钼)--股骨头批号:1700929)共计30个;2、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人民币98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8
    决定机关 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