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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3222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22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恢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1292133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利息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此后利息按月支付(即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05000元、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05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05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05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05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当金本金1000000元及当月利息,于2016年7月31日偿还当金本金2000000元及当月利息,于2016年8月31日偿还当金本金2000000元及当月利息,于2016年9月30日偿还当金本金2000000元及剩余利息(上述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以实际尚欠当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款清息止); 二、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30500元、律师代理费90000元,上述款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如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段和顺花苑B区6号楼1102室;4号1001室;4号楼商101-103、商101上、103上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霍字第20141797、20141808、20141800号)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自愿对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八、本案诉讼费用68324元,减半收取34162元,保全费5000元,由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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