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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少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3222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5662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1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及罚息92247.38元(利息自2016年7月6日以550万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6年8月8日;罚息自2016年7月6日以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6年8月8日,其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及律师费60000元; 二、如被告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霍山县某几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佳佳、桂菲菲对被告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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