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宏源时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0070****40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11444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32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申请人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90555.56元(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同时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并由被申请人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宏源时装有限公司、曲学斌、于洪丽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申请人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律师费10000元;并由被申请人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宏源时装有限公司、曲学斌、于洪丽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申请人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宏源时装有限公司、曲学斌、于洪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案件受理费84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申请人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宏源时装有限公司、曲学斌、于洪丽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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