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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1101200512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盐海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20年4月21日14时59分,当事人在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05层20号从事餐饮经营服务业,其在该处厨房设置一处生活垃圾投放点,现场有绿色易腐垃圾桶一只,其中桶内投放有菜叶、剩饭和塑料包装碎片、废报纸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未按垃圾分类进行投放,当事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起到对员工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本案发生时间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2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