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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朝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2.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3.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5.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6.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7.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8.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贷款;9.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朝阳银保监分局
    法定代表人 侯凤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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