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2678****843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6民初531号 |
案号 | (2021)鲁1426执恢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45730.05元;2018年11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161200040-2015年(平原)字006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132806.54元;2018年11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161200040-2015年(平原)字008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平原东岳欧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原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雷、支素君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在最高余额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中抗药业有限公司、德州德瑞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内容在最高余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在最高余额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205元,由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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