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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浔卫职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职罚[2020]1号;2.案件名称:浙江欧冶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3.被处罚单位名称:浙江欧冶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对需要复查的7名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南浔代理国库。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8.立案日期:2020年9月3日9.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0月19日10.双公开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1.公示1年;处罚有效期30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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