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20〕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2、罚款4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34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0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小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