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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洛河路8号A幢一层的温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国潮)室内装修工程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博菱汽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2019年1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4
    决定机关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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