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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5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且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岳泽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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