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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2日15时10分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并于2021年5月22日15时40分左右整改完毕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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