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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响城罚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盐城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完善规划许可手续,并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整(¥:45847.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7
    决定机关 响水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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