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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路政罚〔2021〕5897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日11时32分,浙G58706(3轴)行经G330(下里溪)金华方向K186+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3.21吨。11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3
    决定机关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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