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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路政罚〔2021〕0618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1日11时30分,成忠贵驾驶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浙G69327货车载运石子从缙云东渡开往永康,行径G330K245+400M(洞合线)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缙云县联合治超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为72.2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10月11日,对成忠贵进行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1
    决定机关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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