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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永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当事人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擅自在江南街道四环线胡则路边上倾倒建筑垃圾,倾倒的建筑垃圾类型为建筑渣土,数量约八十立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属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到江南执法中队(广场路4号)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永康市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5),银行账号:231000001546941205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