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运政罚〔2021〕58360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10时3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330国道前仓高速出口对浙G56379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秋波,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9月15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5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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