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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1〕5835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10时5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330国道前仓高速出口路口对浙G69259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飞,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9月15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朱跃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5
    决定机关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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