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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企业报》社
    法定代表人 冯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1970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海民初字第13601号
    案号 (2014)海执字第09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企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南桂款项一百八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九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O一二年十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中国企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南桂交通费、餐饮费损失五千元;三、驳回原告王南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零二元,原告王南桂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二千三百零八元;由被告《中国企业报》社负担二万一千五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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