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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慕丝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晓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81MA****6T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8368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5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慕丝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鑫浩钰食品商行欠款75 200元及利息(以15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9日止;以3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止;以45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止;以6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止;以75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止;以75 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叶晓笛对被告福建慕丝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鑫浩钰食品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8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415元,由被告福建慕丝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晓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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