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6****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904民初1878号 |
案号 | (2020)粤0904执8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人从众塑料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付清拖欠的款项7015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当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利率低于年利率6%时,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2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新迅宝实业有限公司、罗嘉焙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需偿还原告广东人从众塑料供应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7015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迅宝实业有限公司、罗嘉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7.76元(原告广东人从众塑料供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人从众塑料供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1.65元,被告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迅宝实业有限公司、罗嘉焙负担10736.11元。保全费4288.88元,由被告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迅宝实业有限公司、罗嘉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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