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交执法水〔2021〕2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船舶无线通信设备未正常使用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决定机关 海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