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亚东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郁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8467****3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4584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21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张凯、张秋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495526.49元,利息43462.92元,本息合计538989.41元。 2、被告张凯、张秋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逾期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1月10日罚息1168.54元,复利2889.06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息538989.4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5倍计算)。 3、被告海门亚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凯、张秋瑾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门亚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向被告张凯、张秋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3450元,由被告张凯、张秋瑾、海门亚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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