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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5****8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5民初1846号
    案号 (2020)豫0205执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高浓废水热解无害化处理系统运营合同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宜汇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7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宜汇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00元,北京中宜汇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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