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75****8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4民初2239号 |
案号 | (2020)豫0204执3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下欠借款本金29965310.46元及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下欠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在抵押财产(位于开封市南关区禹南街1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32857、230458、230457、230870、232840、230800、230799、230798、230801、230802、230803、230804、237644、237645、237646、237648、237649、237650、232839)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27元,减半收取9581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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