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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5****8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民初1941号
    案号 (2020)豫01执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亿元及罚息(罚息自2019年10月19日起,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担保协议书》中约定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5万元; 二、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1.7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项下汇票票款1亿元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处开立的账号为93×××89的保证金账户(子账户:93×××89-000003、93×××89-000004、93×××89-000005)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44,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9,050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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