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滨质罚〔2017〕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使用的2台锅炉(出厂编号:08D322、08D323)未经监督检验便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30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3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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