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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19〕3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应当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江雨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