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317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外民二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黑0104执恢4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78,774.7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326,341.68元【违约金计算:应付工程款1814,598.55元,自2005年5月17日(工程结算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应付质保金2064,176.16元,自2006年12月18日(返还质保金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按分段累加基准利率4倍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原告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北环台州商贸城,即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首层19间商铺,即A28-2、A29、A30、A31、A32、A33、A35、A36、A37、A38、A39、A50、A51、A52、A53、A55、A56-1、A56-2、A57号商铺有使用权(使用权可转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39.4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3,871.49元,被告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告原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3,871.49元,有上诉人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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