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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东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17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里民二初字第407号
    案号 (2015)里执字第01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苓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北环辰能五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艳苓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的利息216.35万元,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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