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MA****FN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3197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4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甲方借人民币三百万元整(3000000元)给乙方作为贸易用款。借款时间为两年,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如到时需要续借,三方另行协商。2.乙方同意按照借款额的17%支付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每月20号支付42500元,最后一次将利息余额和本金一起归还给甲方。乙方同意及时支付利息和本金,不拖不欠。……。孙平在甲方落款处签名确认,赵力在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任强未在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2009年5月9日,孙平与赵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孙平、乙方赵力、丙方任强,经丙方介绍,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借人民币四百万元整(4000000元)给乙方作为贸易用款。借款时间为一年,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10年5月8日止。如到时需要续借,三方另行协商。2.乙方同意按照借款额的16%支付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支付53300元,最后一次连同本金一起归还给甲方。乙方承诺每月20号前后及时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不拖欠。……。孙平在甲方落款处签名确认,赵力在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任强未在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2009年7月28日,孙平与赵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孙平、乙方赵力、丙方任强,经丙方介绍,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借人民币壹百万元整(1000000元)给乙方作为贸易用款。借款时间为一年,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如到时需要续借,三方另行协商。2.乙方同意按照借款额的16%支付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支付13000元,最后一次连同本金一起归还给甲方。乙方承诺每月20号前后及时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不拖欠。……。孙平在甲方落款处签名确认,赵力在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任强未在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2010年7月15日,孙平与赵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孙平、乙方赵力、丙方任强,经丙方介绍,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借人民币肆佰伍十万元整(4500000元)给乙方作为贸易用款。借款时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4日止。如到时需要续借,三方另行协商。2.乙方同意按照借款额的16%支付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支付60000元,最后一次连同本金一起归还给甲方。乙方承诺每月20号前后及时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不拖欠。……。孙平在甲方落款处签名确认,赵力在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任强未在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2012年8月20日孙平与赵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孙平,乙方赵力、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丙方任强,经丙方介绍,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借人民币三佰万元整(3000000元)给乙方作为贸易用款。借款时间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如中途甲方急需用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还款。如到期需要续借,三方另行协商。2.乙方同意按照借款额的16%支付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支付40000元,最后一次连同本金一起归还给甲方。乙方承诺每月20号前后及时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不拖欠。……4.乙方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丙方也乙方作担保。乙方承诺稳妥经营,不进行冒险生意或投机,确保乙方资金安全。乙方每月与甲方沟通经营情况。孙平在甲方落款处签名确认,赵力于2012年8月20日在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任强未在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该借款协议尾部印刷体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2008年6月13日至2008年10月23日,赵力每月固定向孙平转账汇款63300元;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3月31日每月固定为56600元;2009年5月6日两笔,分别为42500元、56600元;2009年5月27日两笔,分别为53300元、42500元;2009年6月17日两笔,分别为53300元、42500元;2009年7月17日两笔,分别为53300元、42500元;2009年8月21日5656元;2009年9月23日两笔,分别为64613元、42500元;2009年10月23日两笔,分别为孙平53300元、张琳58800元;2009年11月23日两笔,分别为孙平53300元、张琳58800元;2009年12月24日两笔,分别为孙平53300元、张琳58800元;2010年1月4日归还20万元;2010年1月22日两笔,分别为张琳27400元、孙平53300元;2010年2月26日两笔,分别为张琳27400元、孙平53300元;2010年3月26日两笔,分别为张琳27400元、孙平53300元;2010年4月27日两笔,分别为27400元、53300元;2010年6月25日两笔,分别为张琳27400元、孙平53300元;2010年7月29日两笔,分别为张琳27400元、孙平53300元;2010年8月5日归还80万元;2010年8月30日至11月29日,每月归还6万元;2010年12月2日归还50万元、21日归还200万元、23日归还80万元;2010年12月30日归还53000元。2011年1月28日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赵力分别通过其尾号为4218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652的账户、徽商银行尾号为6718、0960的账户,赵群通过其徽商银行尾号为8161的账户,于每月月底向孙平名下尾号为8836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汇款40000元。2014年8月9日,赵力向孙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截至2014年8月9日,尚欠孙平现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尽早归还。”2016年4月27日,赵力在上述欠条的下方注明:“以上借款属实,本人承诺于2016年7月3日之前归还”。2018年12月29日,赵力向孙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截至2018年12月29日,尚欠孙平现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尽早归还(以往欠条全部作废)。”2014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孙平通过微信向赵力了解其经济情况,并催要借款时,赵力答复“孙总请你放心,我不是忘恩负义,不讲信用的人,我一定会努力,一有资金回来,我会及时向你汇报,给你带来的伤害,我很抱歉”、“即使去死,我也不能欠别人一分钱,你放心,人不死,帐不烂,只是我现在没有进帐,杭(指杭锁亚)现在也在往好的方面发展,只有他活了,我才能好……我说过最差的时候我也不会害你,我能做的我会努力做,你也不要介意我的打没打电话……我为自己为我的债权人一直都在努力着”、“孙总您好!我很愧疚,我对你没有恶意,只是太对不起了。你对我的宽容我不是不懂,无力回报,如果有一丝希望定会回报,也只想清清白白做人”、“请你相信,一旦好转,我会第一时间给你交待,解决你的问题是我最大的心愿”、“孙总您好!今天刚刚知道你已经起诉我了,我心里很难过,回头想想从我们认识到现在,我一直认为你是个忠厚善良的人,所以无论什么情况下,我都对你没有隐瞒着任何事情,在努力的去争取,上湖的房子现在已经明确,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是花山区政府协调的,我的手续齐全,中杭以物抵债,只等法院的裁决书了,我觉得可以松口气了。……你的资金在我这里并没有损失,我付出的已经远远超过本金,你只是没有得到更大的利益,也并没有影响你的生活……你这样做只是把我推向更深一些的深渊,这样也好,我不会再有内疚之心了……”。2016年4月26日,孙平、张琳夫妻俩一同到马鞍山向赵力催要借款,赵力答复说“我银行的钱我都不会欠的,别讲个人的了。我欠人家钱干嘛,我这个钱我也没有享受到,对吧。我要是想我把这个钱拿过来,我吃喝嫖赌掉了,我花掉了,我赌掉了,我还快活了。那我的钱明明是我做业务、送材料,每个人我都是规规矩矩做生意。对吧,我是正常的,做业务的情况下给人家套走的。”、“最低线是给你金子,最低的,最差最差的”、“我还有四块金子”、“也真是没有办法,孙总,我要是把金子拿出来,银行的钱我都能还一大部分。我不管,我用金子抵给你们,就是我再退两块房子出来就是了。”、“那时做钢坯做得也挺好的,做得很舒服、很顺、做得真的非常好,那时资金回来干嘛的都很好”、“是这样的,我这个钱,是属于花山区工程钱,属于材料款”、“我现在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因为我自己手上没钱,有钱孙总,不要讲你跑这么多趟了,我起码一点一点的给,50万,50万这样给的也快”、“起诉我也要等我有钱的时候才给。我不也起诉杭锁亚了吗?不也一样的吗?起诉我呢,就是资金成本,我稍微大一点,也许到最后诉讼费判的是我付。就这样。你们要到马鞍山来起诉。因为我怕你们觉得不相信,或者说觉得我这块有了钱不给你们了,你们起诉它就是我的资金能看到,我随便你们”。“反正所有的费用我们认账就是了,你看可好”、“你不需要找证据,我又不是不认账”、当张琳说“而且你也知道300万也不是一个小数字,对我们来说”,赵力答“我怎么不知道呢,30万也不是小数字,不要说300万。300万有多少人能挣到它?现在我只能跟你们讲,我觉得一点办法都没有”。当张琳问“那你现在的日常生活是?”,赵力答“我现在呢,第一个,我现在每个月不一样,我现在还能收一点房租,还有几个房在出租,收点房租,我在马钢做点小业务,还能赚点小钱,我在帮人家招标啥的我也能赚点钱,生活上还可以。我一个月还一万五千块钱,包括我的车子,包括我自己的保养、家庭费用、办公费用,我还要会计还要留着吧,对吧。你没得会计,到时候账都打不出来,怎么办。”2018年5月10日,孙平再次到马鞍山,要求赵力续签欠条时,赵力答“你这样吧,我回去我再跟杭锁亚,问问他。就是,我看一个月能给您给你搞一点钱吧,可好?”“我来问问,我再跟他讲问题,哪怕你不给我,你给我少搞一点,要不然直接打给孙总。”、“我肯定就在马鞍山,我不会不认你这个账,你这个账,你实实在在的对吧,我们不讲以前,反正让你损失也蛮巨大的,让你损失巨大的那怎么搞呢?你认识我这个人也倒了霉了。”、“这不存在什么时效不时效,因为我现在没钱拿出来,我现在是真的没钱”、“我现在假如我这钱不还你,你还不至于死。”2018年12月29日,孙平、张琳共同到马鞍山向赵力催要借款及续签欠条。赵力答复“我跟杭总知道我的信息,我讲,我银行钱先不还,我都先还孙总的钱。我把孙总还掉算了,我都不想他一趟趟到马鞍山来了。我讲搞得太不像话了。杭锁亚知道,所以他知道我内心对孙总很歉疚。”“我不能说杭锁亚一分钱不给我,他给我不会超过5万块钱,都没给过我6万块钱……他就这样的,所以没有大钱来,小钱来我也想干点事,可懂了?”。最后在孙平、张琳的坚持下,赵力一边说一边出具了2018年12月29日的欠条。2009年12月4日,力欣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2769账户向孙平招商银行尾号为8836的账户转账汇款180万元,2010年12月22日,孙平通过招商银行尾号为8836的账户向力欣公司尾号为2769账户转账汇款180万元,并附言“还款”。诉讼中,赵力申请对孙平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5月9日的《借款协议》落款处“赵力”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样本1为2009年5月9日《借款协议》;样本2为2010年7月15日《借款协议》;样本3为该鉴定中心现场提出的赵力本人签名,鉴定意见为:2008年5月9日《借款协议》落款处“赵力”签名笔迹与样本上“赵力”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另查明:孙平、张琳于1985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孙平系富海通船务有限公司(FULL-TRANSSHIPPINGLIMITED)股东。赵群系赵力姐姐。力欣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力;2014年5月27日,投资人由赵力99.8%、赵群0.19%变更为赵群99.8%、谢春萍0.19%,法定代表人由赵力变更为赵群;2015年5月29日,投资人由赵群99.8%、谢春萍0.19%变更为赵力99.8016%、谢春萍0.1984%,法定代表人由赵群变更为赵力。力欣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批发零售金属材料、钢材、建材等。本院认为,一、债务应当清偿。孙平提交的借款协议、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赵力向孙平借款的事实,双方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首先,赵力自2014年起每隔两年就会向孙平出具一份欠条,一共出具了三份,且赵力出具的皆是“欠条”,而不是“借条”。2014年“欠条”清楚表明“截止2014年8月9日,尚欠孙平现金人民币300万元”,“截止”二字说明双方对之前的资金往来进行了结算。2016年的“欠条”进一步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日期,但赵力到期未能还款,2018年12月29日的“欠条”更是载明“以往欠条全部作废”。故赵力关于没有收到孙平的借款,合同没有履行的辩称,与其多次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次,2016年、2018年孙平与其妻子张琳两次共同至马鞍山向赵力催要借款时,在张琳在场的情况下,赵力并没有否认欠款的事实,只是一再声明自已的债权收不回来,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归还。故赵力关于借条是孙平痛哭流涕要求其打的,要和他老婆交代的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再次,孙平在2014年至2019年向法院起诉之前,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向赵力催要借款时,赵力一直表示其会归还借款,并对不能归还借款很是愧疚。但在知道孙平起诉之后的当天却向孙平表示“你的资金在我这里并没有损失,我付出的已经远远超过本金,你只是没有得到更大的利益,也并没有影响你的生活”。第四,赵力关于其收到的美元不是孙平出借,而是他人投资的辩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他人”是谁,赵力亦不能提供具体名称,故本院不予采纳。第五,虽然2008年5月9日的《借款协议》中“赵力”的签名经鉴定不是赵力本人所签,但张琳、孙平在2008年5月9日向赵力转账汇款398.09214万元。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首先,赵力于2018年12月29日向孙平出具了欠条,表示尽早归还300万元借款。虽然被告认为该欠条落款时间系由“2014”年修改成了“2018年”,但结合欠条所载的“截止2018年12月29日”可知,此处修改应属笔误。且该欠条出具的时间有“2018年12月29日”双方的谈话录音可以佐证。该欠条表明赵力于2018年12月29日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其次,孙平与赵力的微信聊天记录、谈话记录,均表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双方持续就债务归还问题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与交流,故赵力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债务金额问题。首先,赵力在2006年9月之前归还了孙平借款205万元,说明双方在此之前就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应为赵力归还孙平在此之前的出借款项。其次,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可以看出2005年至2014年期间,孙平及其妻子张琳与赵力、力欣公司、赵群等有多笔资金往来。但双方之间的实际债务金额不能以上述资金往来的简单加减来得出,应结合不同时期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欠条等来综合判断案涉债务金额。孙平与赵力签订的多份借款协议中对利率的约定均未超过法律关于年利率24%的标准,赵力的多笔还款亦与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相符,且随着双方借款协议中利率的调整在有规律的发生变化,故在赵力归还的款项中是含有借款利息的,本金并没有全部归还完毕。另自2014年7月之后,赵力也没有再向孙平支付任何款项。再次,赵力与孙平在2012年8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300万元,而赵力于2014、2016、2018年连续三次每隔两年即向孙平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孙平、张琳催要借款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赵力一直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积极努力还款,故2018年12月29日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关于债务的最终约定。因孙平自认“欠条”中有66.83万元系利息转化而来的,故本案借款本金应为233.17万元。第四,2018年12月29日的欠条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并表明以往欠条全部作废,故本案自立案之日视为逾期之日,依法支持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四、力欣公司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赵力与孙平之间签有多份借款协议,因此赵力的还款亦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按顺序依次归还。另所有的《借款协议》均载明借款用途为“贸易用款”。其次,2012年8月20日《借款协议》系孙平与赵力之间的最后一份协议,协议的乙方为赵力、力欣公司,力欣公司虽未盖章,但赵力作为力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孙平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借款用途为“贸易用款”。再次,力欣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金属材料、钢材、建材等。而赵力在与孙平、张琳的谈话中亦表明自己所借款项是用于做业务、送材料、做钢坯等,自己个人并没有享受到。因此孙平关于赵力所借款项用于力欣公司生产经营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力欣公司应与赵力共同承担向孙平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孙平要求赵力、力欣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赵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孙平借款本金233.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3.1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赵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孙平借款利息66.83万元;三、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计252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38220元,由孙平负担8000元,赵力、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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