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自林罚决字﹝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于2021年3月23日之前恢复擅自开垦的1646平方米林地的原状;2.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164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4 |
决定机关 | 无锡市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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