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南市监行处字〔2019〕1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2、罚款人民币199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0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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