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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南市监行处字〔2019〕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2、罚款人民币199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0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