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栾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停车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认定洛阳隆翔公共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编号007、类别4、0-30%较轻处罚阶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6
    决定机关 栾川县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