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栾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停车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认定洛阳隆翔公共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编号007、类别4、0-30%较轻处罚阶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6 |
决定机关 | 栾川县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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