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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康联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MA****GF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5民初4934号
    案号 (2022)津0115执1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康联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0,978.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计4,652元,由天津康联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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