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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康联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MA****GF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1123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恢1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康联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9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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