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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南春翔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29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1346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恢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大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8万元,并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9‰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南春翔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阳大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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