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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MA****NR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8179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恢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惠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国安社区商品采购合同》及《国安社区商品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惠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728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市惠远食品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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