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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MA****NR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9617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恢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裕康创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51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6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2.5元,由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裕康创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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