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天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江国良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27384-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0412号 |
| 案号 | (2017)苏0213执66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诚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工行城南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开始,按年息11.25%计算),息随本清。 二、天诚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工行城南支行律师费5万元。 三、工行城南支行有权以同顺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南开路92号房产在1090万元范围内,以同顺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锡东配套园5期E12号土地使用权在1750万元的范围内对天诚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鉴定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赵建忠对天诚混凝土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37290元,减半收取6864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9000元,合计122645元(其中73645元已由工行城南支行预交,49000元已由赵丹、安伟支付),由天诚公司、赵建忠共同承担,并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工行城南支行73645元,支付给安伟、赵丹49000元。 六、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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