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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天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73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汤商初字第00121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1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4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无锡天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941348.5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3元,由被告天诚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苏博特公司垫付,被告天诚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该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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