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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802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8902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1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生命源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4263.39元及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生命源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俞勇军、南京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俞勇军、南京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4元,减半收取170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17元,由被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勇军、南京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勇军、南京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南京生命源医药实业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勇军、南京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生命源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生命源医药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7017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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