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煤安监 攀西罚〔2018〕(1E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3月15日白班采煤一队流动电钳工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6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4 |
决定机关 |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攀西监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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