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东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134****2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2373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5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外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17057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25083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3809745.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2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外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衢州市花园东大道158号不动产(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15129962号、15129967号、15129968号)含土地使用权[衢州国用(2015)第03482号、第059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追偿。 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8544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0445.86元,由被告中外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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